法制护航,生活无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表决通过(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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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这是我国无障碍事业的一个里程碑。

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约8500万,截至2021年底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有2.67亿,而且老年人口数量还将继续增长。加上有无障碍需求的孕妇、儿童、伤病人员等,无障碍环境涉及数亿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消除公共设施、交通出行、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各领域有形或者无形的障碍,保障残疾人、老年人能够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产生活,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体制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是本法主要内容之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妥善处理保障重点与惠及全体的关系,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明确立法目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同时,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本法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府主导,在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第八条中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老林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做好无障碍建设工作。

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系统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并强调重点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义务,同时对无障碍设施改造作出系统性规定。针对“重建设轻维护”突出问题,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在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中,明确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

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

为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认证和信息评测制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标准,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建议。

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

在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作了以下规定: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估、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等相关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规定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可以聘请相关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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