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儿随地小便家长被判赔11万

最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案件。原告刘某在某医院挂号时不慎滑倒并受伤,经调查发现是因为一名2岁幼儿在医院随地小便所导致的。法院判决儿童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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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刘某前往某医院的儿科门诊挂号,由于心急未留意脚下,不慎滑倒并受伤。经医院鉴定,刘某的伤势达到了十级伤残。经过手术治疗和一系列费用支出,刘某要求该医院赔偿总损失近20万元。然而,医院认为这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儿童在医院随地小便,而非医院直接侵权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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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调取了事发时的公共视频,发现事发前12秒,一名名叫小杰的儿童在保姆的陪同下在医院随地小便。由于保姆站在小杰身后挡住了导医台工作人员的视线,未能及时发现。事发后2分钟,保姆牵着小杰回到现场清洁地面尿渍后离开。

庭审中,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追加了小杰及其父亲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小杰的父亲表示自己家孩子有尿急的毛病,希望能够酌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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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儿童随地小便是导致刘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而小杰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未能及时制止其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小杰的父亲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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